成 员:黑新宏(主管研究生副院长) 鲁晓峰(主管教学副院长) 李文英(副书记兼副院长) 教师代表:张亚玲教授 周红芳副教授 王彬副教授 肖照林老师 宋元元(辅导员) 屈小娥(研究生秘书)
我院严格执行《我校2016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实施办法》中第二章第四条和第五条的推免条件 (注:我院的平均学分绩点指的是全部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
此次推免我院总共有11个名额计划,按我院四个专业人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99人,软件工程69人,网络工程67人,物联网工程31人)的比例分配,分配指标分别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4人,软件工程3人,网络工程3人,物联网工程1人。
(1)符合推免条件的学生向学院学工办提交申请,填写《我校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由学工办按推免条件审核学生的推免资格,初步确定推荐名单。逾期学院将不再受理学生的推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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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6
为促进我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做好推免生工作,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力度,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06〕1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组织管理机构
(一)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长负责,教务处、学生处和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免试推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集体议事和集体决策机制,全面规划和统筹管理推免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免试推荐工作组,成员包括分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分管研究生的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院长助理)、教师代表等。学院免试推荐工作组负责领导安排本院推免工作,依据学校推免条件,制定本院推免生遴选工作细则,明确综合评价及择优选拔指标,对推荐或接收的学生进行全面考核,确保优秀学生免试攻读研究生。
第二条 推免工作要以提高选拔质量为核心,突出对学生科研创新能力的考查。对推免招生重要信息要及时公开和公示,保持申诉渠道畅通,接受社会监督等。
第三条 推免计划
(一)学校将本硕连读生攻读硕士研究生的推荐指标从国家下达的免试推荐硕士研究生总指标数中单列划拨。
(二)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我校的免试推荐研究生计划,以及我校本硕连读生人数、各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适当考虑卓越工程师计划、学科(专业)发展、科研及师资力量、社会及用人单位的需求以及上一年度推免生一志愿报考等因素,下达各学院推免生推荐计划。
(三)除工商管理硕士外,我校所有学术型学科、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均可接收免试推荐研究生的申请,但接收的推免生人数一般不超过学校年度硕士招生规模的50%。
(四)具有招收直博生资格的学科,可接收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简称“直博生”),须从取得学术型推荐免试生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中遴选,直博生招生人数一般不超过该学科博士招生人数的20%。
第二章 推 荐
第四条 推荐条件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我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 精神,诚实守信,品行优良,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无任何考试作弊和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并且参加我校组织的大学生体能测试,成绩合格。
(四)外语达到国家英语四级425分以上(艺术类推免生放宽至395分)或通过德语四级考试,同等条件下通过外语六级者优先。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同时,课程学习成绩或创新获奖情况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综合测评达到优良以上,即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4.0(课程必须及格)且成绩排名位居专业前10%;
2.在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电子设计、挑战杯等竞赛中获国家一等奖排名位居前三名者;
3.在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电子设计、挑战杯等竞赛中获国家二、三等奖及陕西省一等奖排名第一者。
(加分规定:①校创新成果奖获得者申请学分绩点加分时累计加分最高不得超过0.3。若创新成果奖已用于冲抵不及格课程,则不得加分。②获校创新成果一等奖的学生,可申请为其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加0.1个学分绩点;获校创新成果二等奖,可申请为其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加0.05个学分绩点。)
(五)符合所在学院制定的推免生遴选工作细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本硕连读生的考核筛选按照《我校本硕连读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符合正常推荐条件的学生全部推荐后,学院推荐计划若有剩余,可适当考虑有特殊学术专长或独特培养潜质的学生,要求如下:
(一)须通过国家外语四级,综合测评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3.5(课程必须及格)且成绩排名位居专业前15%。
(二)必须有一名本校专家推荐。推荐专家须具导师资格,每位专家原则上限推荐1名学生。经学院免试推荐工作组审批后,报学校免试推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方能获得推荐资格。
第六条 推荐工作程序
(一)学校研究生院下达分学院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推荐计划。
(二)各学院按下达的推免生计划数,制定推免实施细则,明确分专业推免计划、推免总学分要求、学分测算方法及咨询申诉渠道等,并及时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公示。
(三)符合推免条件的学生向各学院提交申请,填写《我校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初步确定拟推荐意向。逾期各学院将不再受理学生的推免申请。
(四)各学院推免小组依据推免条件,采取审阅档案、申请材料、面试等多种方式,对申请的学生入学以来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成绩、科研创新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严格把握工作程序与方法,维护推免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五)各学院将拟推荐学生名单(含姓名、学院、专业、综合测评成绩等)在本学院予以公示。
(六)院内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将学生推荐免试申请表及个人申请材料、学院推荐意见及材料一并送交研究生院审核。
(七)各学院拟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经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在学校校园网和校内张榜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八)申请推免生资格的学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予推荐。
(九)学校根据有关要求上报推荐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学生方能获得推荐资格。
第三章 接 收
第七条 学校面向社会公布接收推免生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目录及要求,接收类别包括直博生和硕士生(学术型硕士生及专业学位硕士生)。学校2016年招生专业目录中学科专业代码前四位为0815的学科专业(即水利工程一级学科)可招收直博生。
第八条 接收推免生条件:
(一)校内推免生
符合学校规定的推荐条件并获得本校推荐免试资格,且参加我校组织的复试、体检合格者。
(二)校外推免生
1.经教育部批准,具有推荐免试资格高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推免生必须获得所在本科院校的推荐免试资格且推荐手续完备,材料齐全。
3.外语水平符合申请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要求。
4.推免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优良,身体健康,学习成绩优秀,具备研究生培养的能力和素质。
5.应具备拟申请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相近的专业背景。
6.参加我校复试、体检合格者。
第九条 接收推免生程序
(一)获得推荐资格的学生,通过教育部“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查看是否获得推荐资格。
(二)推荐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推免服务系统”进行报名,并按有关规定及要求注册、填写基本信息、选择报考我校志愿、上传照片并网上支付报名费。
(三)经学院、学校对申请学生信息审核后,学校通过“推免服务系统”向申请学生发送复试通知,申请学生需点击“同意复试”进行回复。
(四)“同意复试”的申请学生按规定参加我校组织的复试、体检,学校将根据研究生招生计划、学生复试成绩、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素质、品德考核情况以及身心健康状况,按照“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确定拟接收推免生名单;未经复试的申请学生不得录取。未能被我校接收的申请学生可向其他研究生招生单位继续申请。
(五)学校通过“推免服务系统”将拟接收推免生置为“待录取”状态,“待录取”学生应及时选择“接受待录取”,逾期我校有权利对学生的“待录取”资格进行处理。
(六)经审议后,学校将“接受待录取”学生名单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并经“推免服务系统”公示后,将由我校录取并占我校当年研究生招生计划。此类学生不得参加当年的研究生入学考试,不得与外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或私自出国,违规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推免生的复试录取要严格按照学校招生复试要求进行,各学院要制定具体复试细则及评分标准,在复试前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学校纪委将按照《我校招生监督工作暂行办法》对各学院推免工作及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对未按相关政策要求开展推免工作的招生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充分尊重并切实保障学生自主选择志愿的权利。推免生享有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推免名额(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专项计划外),均可向其他研究生招生单位推荐;导师和学生实行双向选择。
第十三条 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作为推免工作统一的信息备案公开平台和网上报考录取系统,各相关工作均须通过该系统进行,未经招生单位公示及“推免服务系统”备案的学生不得录取。
第十四条 截至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获得推荐资格的学生如无招生单位接收或学生本人放弃推荐资格,则该生推荐资格作废,且名额不得私自转让。
第十五条 已被我校接收录取的推免生,如在入学前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一)在推荐免试过程中弄虚作假;
(二)推荐后受到校纪(党纪)警告(含)以上处分;
(三)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者。
第五章 享受政策
第十六条 被我校接收录取的推免生入学后,可享受每生每年8000元助学金,并在入学第一学年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同时还有机会申请每生每年20000元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奖助学金分两阶段发放:自入学至中期考核按硕士生奖助金标准发放(同上);中期考核合格后按博士研究生奖助金标准发放(助学金最高每生每年36000元,同时还有机会申请每生每年10000元学业奖学金,有机会申请每生每年30000元国家奖学金)。
第十七条 推免生在我校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留校工作” 、优先“硕博连读”、优先“出国留学”。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6年推免工作,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研究生院 教务处 学生处
2015年9月6日